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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投靠类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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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6-09-07      来源:市公安局     作者:市公安局     责任编辑:张林

事项名称关于投靠类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
设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、《荆门市户籍管理规范(试行)》(荆公通[2012]61号)
申请条件“子女投靠父母”类子女为未满18周岁或成年未婚子女;“父母投靠子女”类父年满60周岁,母年满55周岁。户口迁移只限于“农迁农、农迁城、城迁城”,不得办理“城迁农”。
办理材料1.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标明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;  2.被投靠人的户口本身份证;3.投靠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;⒋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;5.填写《申请落户表》;⒍拟落户地村(社区)接收证明。⒎学生毕业回原籍的,毕业两年内凭《户口迁移证》和注销的原始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,不得变更户口性质;毕业两年以上或迁出院校(人才交流中心)的,按照投靠和其他迁入条件办理。⒏离婚回原籍需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、原籍证明及现户籍地村(居)委会出具的无住房、无生活来源证明。
所需表格现场填写
办理地点派出所户籍室;市公安局办证大厅
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,上午8:00-11:30,下午2:30-5:30
联系电话0724-4226408
收费标准户口簿7元
办理流程1.投靠方与被投靠方同属一个派出所管辖的,由派出所当场审批办结;2.同属本市内跨所迁移的(迁入郢中、官庄地区除外),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受理,网上报市公安局审批;3.本市外迁入和迁入本市郢中城区、官庄湖农场的,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。4.改变户口性质迁移的,由派出所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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