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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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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6-11-21      来源:市住建局     作者:市住建局     责任编辑:张林

事项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
设定依据【法规】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)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,应当制定改动方案,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。
【法规】《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》(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,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公布)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。
【规范性文件】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2〕52号)第21项
申请条件
  1. 符合燃气专项规划;

  2. 有安全施工的组织、设计和实施方案;

  3. 有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保障措施;

  4.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办理材料1.书面申请(原件1份,加盖公章)  
2.规划部门批准文件(复印件1份,核查原件)  
3.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(复印件1份,核查原件)    
4.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(包含安全防护措施)(原件1份)    
5.设施改动前的现场平面位置图(原件1份)  
6.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(复印件1份,核查原件)    
7.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保障方案(原件1份)  
8、设施改动期间,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预案;改动作业完成后,对废弃燃气设施的处置措施(原件1份)  
9.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 
填写表格

燃气工程项目报建表.doc

办理地点钟祥市政府服务行政大厅
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(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)
联系电话07246313970
收费标准不收费
办理流程申请→受理→初审→审核→审批→发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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